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国家人社部颁布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部令第25号),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行为。
我校是武汉市人社局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承担着全市建设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一)培训对象
全市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参加一年一度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二)主要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公需科目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国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专业科目培训由各个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继续教育基地和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三)学时要求与认定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按照武汉市人社局规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以在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完全的学时予以认定;专业科目学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具体审核认定。
专业科目学时除培训学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线上或线下培训班以外,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可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单位或行业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研修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
2.当年度参加单位组织出国进修和考察,并与本专业相关且达20天以上;
3.获得经鉴定的科研、设计、管理成果、鉴定证书中达到省部级成果、国家及成果,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4.在职攻读本科、双学位和硕士、博士。
(四)学时管理及证书使用
1.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以个人公需课时以及相关专业科目学时为依据进行认定。学时记录以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完成时间计入当年有效学时,不得跨年。
2.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按照行业规定,由其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验证、掌握使用
3.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依据。
4.凡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按照要求完成规定学时的,可凭个人继续教育学习记录结果,作为本人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量化评分依据,予以加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一项时间概念比较强的工作,按照晋升职称申报工作上半年准备申报材料,下半年组织评选的规律,我校职称继续教育,一般集中在学年的3-5月份进行。